為了進一步加強對集團企業領導人員的管理監督,根據《關于進一步加強因公出國(境)管理的若干規定》(浙委辦〔2008〕55號)、《關于印發〈省管干部因公和因私出入境證件管理規定(試行)的通知〉》(浙組〔2004〕15號)和《關于加強因公出國(境)管理工作的規定》(浙建設黨〔2008〕19號)等文件精神,現對浙建集團企業領導人員因公和因私出入境證件管理作如下規定。
一、管理的原則
浙建集團企業領導人員的因公和因私出入境證件按照企業領導人員管理權限,實行分級分類管理。
二、管理的部門
1、集團公司領導人員的因公出入境證件(包括因公普通護照、因公往來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通行證。下同)由省國資委企業領導人員管理處統一保管。
2、集團公司領導人員的因私出入境證件(包括護照、往來港澳通行證、大陸居民往來臺灣通行證。下同)由集團公司黨委工作部統一保管。
3、集團中層領導人員的因公和因私出入境證件,由集團公司黨委工作部統一保管。
4、集團所屬各單位其他人員的因公出入境證件,由其所在單位的黨委工作部門統一保管。
三、證件上交的時間
企業領導人員應自覺將因公和因私出入境證件交所在單位黨委工作部門集中保管。無特殊情況,因公出入境證件應在回國(境)7天內交保管部門統一保管; 因私出入境證件應在回國(境)10天內交保管部門統一保管。
四、證件的領取
1、因公和因私出國(境),必須憑相應的《因公出國及赴港澳任務批件》或《領導干部因私出國(境)審查審批表》,經分管領導審批后,依照批準事項領取出入境證件。
2、企業領導人員在國(境)外期間,要持用符合在外身份的出入境證件,不得同時持有因公和因私兩種出入境證件。
五、證件的管理
1、各單位黨委要認真執行出入境證件管理的有關規定。對未上交或未及時上交出入境證件,以及未如實填報《因公因私出國(境)情況報告登記表》的領導人員,給予嚴肅批評和教育;視情況在一定時期內停止受理其再次因公和因私出國(境)的申請,并予以通報批評。
2、各單位黨委工作部門要指定專人負責收繳和保管出入境證件,并設立專柜保存。保管人員對出入境證件的使用、收繳情況要進行登記,并及時催收出國(境)人員的出入境證件,每年要向所在單位黨委報告出入境證件使用和管理的情況。
3、負責保管出入境證件的工作人員,要嚴格執行有關收繳和保管工作的規定,不得擅自發放出入境證件。對未按規定審批,擅自向所在單位領取出入境證件的,應予以拒絕,并向本單位黨委主要負責人報告。
4、集團黨委工作部將不定期地對各單位因公和因私出入境證件收回保管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不認真履行職責,以及造成嚴重后果的有關單位,將追究所在單位黨委主要負責人和有關責任人的責任,并予以通報。
六、其他
1、各單位黨委要根據本規定的精神,制定本單位因公和因私出入境證件的管理辦法,報集團公司備案。
2、本規定由集團公司黨委工作部負責解釋。
3、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執行。